网络平台公路货运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25 点击:146
1、 充分认识发展网络货运的意义
网络平台道路货运(以下简称“网络货运”)是信息时代道路货运业发展的新业态。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互联网+”快捷物流的重要指示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物流业降低成本、提快捷率是一条新途径。也是推动公路货运业质量转型升级的新路径。对加快物流业发展,增强货运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互联网货运发展,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货运的基本定义和实施主体,对企业管理和行业监督检查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税务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暂行办法》,在网络平台上规范公路货运经营,促进公路货运业高质量发展。
2、 准确把握网络货运运营的相关要求
申请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运和车站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网络平台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对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资格的车辆、具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服务协议进行登记,具备适合业务发展的信息交互处理、全过程跟踪记录等在线服务能力。
企业在申请网络货运时,首先要与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控系统联网,验证信息发布、网上交易、全程监控、财务支付、咨询投诉、网上测评、查询统计、数据检索等功能。省公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下发《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控系统接入指南》,明确互联互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做好互联互通对接工作。准入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有关要求,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县级许可部门决定是否批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行政许可,直至2021年12月31日。
3、 加强网络货运监控
加强监测分析。省级公路管理中心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控系统,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发展亮点。要着力构建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根据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切实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者健康稳***展互联网货运业的发展。
加强规范引导。地方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咨询,引导网络货运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交通、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集数据。要推动省物流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网络货运企业规范有序经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销售业务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对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内容不一致的发票。同时,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得虚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税额抵扣凭证。
加强行业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网络货运经营者管理主体责任,结合网络货运经营者之间虚构运输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相互委托运输服务,并有效上传数据。各级交通、税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控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联合监管能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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